首页 » 联合国维和人员有权并 采取行动保护平民

联合国维和人员有权并 采取行动保护平民

尽管如此,我认为该授权确实 规定了确保有效保护面临迫在眉睫的人身暴力威胁的平民的义务 。 换句话说,我认为,无论针对平民的袭击或迫在眉睫的人身暴力威胁如何,都有义务采取 充分的措施 ,有效地预先阻止、预防、阻止或应对。需要哪些手段才能做到这一点。维持和平行动部(DPKO)和外勤支助部(DFS)最近的政策文件也支持了这一点,其中规定“当东道国政府不愿意或无法这样做时,” (《保护平民: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军事部分实施指南》,编号 2015.07 (2015),第 2 页)(着重号为作者所加)(另见 《维和部/外勤部关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中保护平民的政策》(2015 年),第 6 页)。

有趣的是维和部和外勤部在其

年《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军事部分使用武力指南》中确实认为,联合国和平部队“有义务使用武力保护平民免遭武装袭击 […] [如果] 任务被授权进行保护平民 […] [并且] 所有其他非武装战术、技术和程序均失败” (编号 2016.24 (2017),第 23 页)。尽管如此,我仍然认为,保护平民授权本身并不产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使用武力的义务。

此外,在通过和平行动授权时,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常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行事。根据第七章通过的决议通常被视为具有以下特征:(i)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三条,其优先于国际协议;(ii) 应由联合国会员国根据《联合 欧洲数据 国宪章》第二十五条接受和执行。正如宾厄姆勋爵在“杰达案”中强调的那样,一个国家没有义务为某项行动派遣部队,但如果它这样做,则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二条和第二十五条,它有义务根据《联合国宪章》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赋予的授权,“以达成其合法目的”(参见 “杰达案”(2007年),第34段)。

因此和平行动授权可被视为对部

队派遣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并要求其有义务真诚地协助执行该授权。然而,虽然《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五条 以客户为中心:建立客户忠诚度的十大策略 提到这些决定对联合国会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我认为可以说这些决定也对联合国本身及其机关(例如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和联合国秘书处)和附属机关(例如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具有法律约束力。

指挥链不同层级的 PoC?

关于行动失败的讨论通常集中在派遣国或联合国作为国际 韓國號碼 组织联合国维和人员有权 的作用上,而不是特派团高级领导层或维和人员的义务和潜在责任上。

滚动至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