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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迈克·施密特和肖恩·沃茨教授所写:

 

“除了各国国防部和武装部队之外,很少有人能够充分认识到作战的挑战、要求和局限性,而这些对于公平地实现军事必要性和人道之间的微妙平衡至关重要,而这种平衡贯穿于国际人道法的各个方面,并指导着国际人道法的解读和发展。 ”

自贝林格-海恩斯致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以来的 17 年里

美国已采取措施解释美国对习惯性武装冲突法的看法,并促进这些规则的具体化。本文列举了三个例子: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75 条的习惯国际法地位;国家在另一国领土上对非国家行为者使用武力自卫的战争权;以及国防部的战争法手册。

第七十五条

2011 年,白宫宣布了几项“关于关塔那摩和被拘留者政策的新举措”,包括加强对战争法被拘留者和面临军事委员会起诉的人员的程序保护,并宣布美国政府将:

“出于法律义务感,选择将《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75 条规 台湾电话号码库 定的原则适用于其在国际武装冲突中拘留的任何个人,并期望所有其他国家也遵守这些原则。 ”
美国国务院法律顾问 Harold Koh 在致参议院的一份通讯中解释道:

“从国际法角度看,美国政府的声明很可能被视为美国政府法律确信的声明以及美 正如迈克·施密特和 国在此领域实践的重申。因此,该声明也可能被视为对第 75 条所载原则作为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具体化作出了重大贡献。……美国的声明,加上充分密集的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将有助于将第 75 条所反映的原则确立为习惯国际法规则,所有国家都有义务在国际武装冲突中适用这些规则。”

美国由此公开寻求明确其关于第

75 条中有关拘留的最低“基本保障”的实践和法律意见,并敦促其他国家以同样的方式为确立第 75 条的原则作出贡献,就像《习惯法》一样。

战争法

多年来,美国一直在与基地组织及其相关势力(包括伊斯兰国)进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面对这 正如迈克·施密特和 些分散在世界各国的组织发动的武装袭击和即将发动的武装袭击威胁,美国行使了《联合 最新技术和先进基础设施 国宪章》第 51 条赋予的固有权利,即使用武力进行单独或集体自卫。大多数军事行动都是在获得同意的国家进行的;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在叙利亚——并未获得同意。

因此,美国认为,澄清其使用武 巴林商业名录 力的法律基础十分重要,特别是其对国家在某些情况下有权在另一国领土上使用武力进行自卫以对抗非国家行为者的看法。美国认为,一国只有在获得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根据《宪章》第七章的决议授权,并征得领土所属国同意的情况下,或在领土所属国无法或不愿阻止其领土被利用的情况下,对即将发生或实际发生的武装袭击进行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情况下,才可以合法地在另一国领土上对非国家行为者使用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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