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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求在执行过程中保持一定程度的警惕

“这项义务不仅要求采取适当的规则和措施,,并对公共和私人经营者实施行政控制” (纸浆厂判决,第 197 段(着重号为作者所加); SRFC 咨询意见和南海裁决在 IUU 捕鱼问题上予以了赞同地引用)。

结论

在新的十年中,巴拿马第二次被预先认定为不合作第三国,这肯定了欧盟正式对话的新方向,这一方向包括对 手机号码数据 遵守委员会所解释的尽职调查义务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欧盟在推动第三国立法改革方面取得

 

了有争议的成功(Honniball 2019;改善国际海洋治理——两年的进展,第 3-4 页),这似乎促使委员会进一步将不合作识别程序转向执法改革——包括执法框架及其实施方面。渔业执法缺乏警惕性可能不再仅仅是实施贸易限制措施的一个因素,而可能构成其基本原理的核心。

这一进展有望进一步加深旨在确保各国以实际法律而非纸面文件形式履行法律责任的机制。然而,这也引发了一些问题,例如,与最终明确的 这些限制符合公共道德和秩序的要求 规定性关税相比,这种以执法为重点的贸易措施能取得多大成功?通过改进法律框架,可以解决规定不足的问题,但需要随着关税的演变不定期更新。执法力度的充分性并没有明确的最终结果,因为这是一项持续不断的努力。这又引出了一个问题:欧盟是否会——或者应该——持续审查第三国的执法实践,以及哪些国家应该受到审查?答案必须在分析未来委员会决议以及是否会发展其他或替代性的多 电子邮件列表 边努力(例如通过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中找到。

此外在更广泛的背景下

 

还应该意识到,2019 年 10 月正式对话的地理范围也扩大到了南美洲(厄瓜多尔:委员会决定 2019/C 373/04 )。同样,委员会决定中提出的国家能力范围(即旗帜、沿海、港口、市场和国籍国)也从 2014 年前的平均 2-3 个稳步增加到 2014 年后的 4-5 个。在这方面,其他要点可能变得明显,包括欧盟再次要求监督加工厂,以证明作为市场国家具有足够的可追溯性(委员会决定 2019/C 373/04,第 22-26 段;委员会决定 2020/C 13/06,第 42-45 段)。然而,这个问题在这里难以解决,正如范德马雷尔(van der Marel)2020(第 185 页)最近得出的结论:“尽管各国无疑需要一定的可追溯性来履行其与捕鱼有关的国际义务,但对于具体需要什么却并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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