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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方面我们知道毒品威胁会产生些例外情况

首先,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其他方面,该问题都尚未成为重要的学术研究课题。或许是因为该问题尚未在法院进行诉讼。威廉·沙巴斯(William Schabas)对《欧洲人权公约》的评论讨论了一些可能适用于其他药物的酒精(中毒)案例。但例如,法院裁定,“酗酒者”并不一定指临床上被描述为酗酒者的人。这是否也适用于“吸毒者”?根据《欧洲人权公约》,吸毒者是否就意味着属于“吸毒者”?这显然与现实不符。但或许目的论方法可以修正这一措辞,沙巴斯认为该措辞“令人尴尬地过时”(他指的是流浪和心智不健全,但“吸毒者”一词因其不准确性和带有污名化的语气已从国际政策和技术描述中消失)。

法院认为这种限制是合理的

因为所有这些人都“社会适应不良”,“偶尔对公共安全和自身利益构成危险”​​。这或许是起草时的观点,至少是前两个原因。从目的论的角度来说,我们可以关注这一点。但是,将毒品问题描述为一种需要明确权利限制的威胁,会给政策和实践带来哪些更广泛的影响(以卡罗尔·巴奇的“问题是什么”方法为思考依据)?

即需要打击的“好敌人”,各国很容易以此为借口,采取镇压措施和限制权利。例如,在起草1972年《麻醉品单一公约》修正案时就出现了这种担忧。在就煽动吸毒的条款草案进行谈判时,荷兰和丹麦提出了对言论自 WhatsApp 号码数据 由的担忧。对于哥斯达黎加、苏联和其他国家来说,与毒品威胁相比,这种担忧显得微不足道。此外,该条款“受宪法限制”,这将保留国家权利的保护。然而,对丹麦来说,问题不仅在于各国是否有义务实施此类措施,还在于此类条款可能对侵犯公民自由行为的潜在纵容。这正是尼尔·博伊斯特对禁毒公约“无限制”精神的担忧。

曼弗雷德·诺瓦克在其担任酷刑问题

特别报告员的最后一份报告中,根据多年在全球拘留场所的 执行并衡量这些具体措施至关重要然而 考察经验,提出了毒品威胁作为一种特殊情况。

我最近查阅了大约200部国家宪法,以了解非法毒品是否以及以何种方式被排除在“普通立法”之外。超过60部国家宪法以某种方式涵盖了非法毒品。我原本期望在这些国家宪法中看到联合国禁毒公约,或者更 韓國號碼 广泛地说,是“禁毒战争”的影响。目前确实有一些证据。除了我们预期看到的条款,例如确立政府或机构对毒品问题的权威性之外,我们还看到禁毒被列为一项基本价在这方面我们知道 值观(例如哥伦比亚、秘鲁、土耳其),并将打击毒品作为国家的基本目标(大约14部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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