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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为止各国宪法中最常见的毒品规定是成瘾性

系列与禁毒公约所载的“惩罚性镇压”毒品管制模式相呼应的权利限制。这些限制包括无搜查令的预防性拘留(秘鲁),以及剥夺贩毒罪犯的公民身份(智利)或居住权(瑞士)。此外,还对贩毒嫌疑人的保释(毛里求斯、巴西)、国民的引渡(巴西、洪都拉斯、委内瑞拉)、民事审判的保障(约旦)以及以资产没收形式获得的财产权(毛里求斯、墨西哥、委内瑞拉)设有限制。

将其作为对个人自由和安全的明确限制。这种规定出现在33部宪法中,其措辞通常如下:

每个人都有权享有人身自由

除下列情况并依照法律允许的程序外,任何人不得被剥夺此种自由:

对于患有传染病或接触性传染病的人、精神不健全的人、吸毒成瘾者、酗酒成瘾者或流浪者,为了照顾或治疗他们或保护社区

这是尼日利亚宪法第 35(1)(e) 条,首次出现于 1960 年。该条款的措辞表明了其与《欧洲人权公约》的联系。这 33 个国家中有 30 个是前英国殖民地,该条款被纳入其独立宪法或后来的修正案。大多数情况下,该条款几乎逐 手机号码数据 字复制自《欧洲人权公约》。它们之间差别不大。(其余三个国家是亚美尼亚和爱沙尼亚,这两个国家也使用《欧洲人权公约》的表述,新加坡有自己的表述。)关注该条款的另一个原因是,《欧洲人权公约》不仅限于法院或欧洲。其含义需要进一步研究。例如,在最近一次关于人权和毒品政策的会议上,一位尼日利亚法官解释了如何用上述条款来证明对吸毒者强制治疗的合理性。

这是对被认为被推到社会边缘

的群体最基本权利之一的明确宪法限制。或许,这种推动的部分原因在于 对学术自由的保护在普遍定期审议中仅被提及 吸毒者的权利很容易受到限制,而且已经如此。全球许多政府对何时拘留吸毒者的门槛很低,包括出于保护公众、为了吸毒者“自身利益”或保护未出生婴儿等理由。宪法或人权条约对此的支持似乎充其量也无济于事。

当然,第5(1)(e)条可能仅仅被视为拘留的理由,法院规定 韓國號碼 的更广泛的保障措施必须适用于此。在吸毒的背景下,明确这些保障措施当然很重要。但这需要明确地做到,因为在现阶段,吸毒实际上已成为例外。或许,将《欧洲但迄今为止各国宪法 人权公约》更广泛地应用于毒品政策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它强调了对吸毒者应承担的积极义务,而不是一一列举对其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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