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的判例法规避克里米亚主权问题,因为法院只需基于俄罗斯对该领土的控制即可确立其对该领土的管辖权,从而确立《欧洲人权公约》的适用性,无需多言。但乌克兰诉俄罗斯克里米亚案的案情至少有两个问题可能直接涉及该领土的主权问题。首先,我需要声明,我尚未有机会阅读此案任何一方的诉状——法院有一项令人费解的政策,即不将诉状上传到网上,只允许在斯特拉斯堡的法院大楼内查阅。即便如此,我仍相当确信,我在此探讨的两个问题在本案中得到了恰当的提出。因此,我现在将讨论第一个问题,即大规模将俄罗斯公民身份强加于克里米亚人民。
大规模入籍
俄罗斯吞并克里米亚后,通过立法,自动将俄罗斯国籍强加于未在短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正式声明不想成为俄罗斯国民的领土居民。显然,这项政策是俄罗斯巩固其对该领土控制和主权主张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俄罗斯以前也曾诉诸“护照化”政策,例如对格鲁吉亚的分离主义实体,但将克里米亚公民身份强加于人(即使可以选择退出)则截然不同,而且也与其主权主张直接相关。据报道,在实践中,选择退出的可能性非常有限,只有大约 3,500 名克里米亚居民这样做了(更多信息请参见此处和此处)。
因此,问题在于,将俄罗斯国籍强加给那些不愿接受但又 手机号码数据 无法拒绝的人,是否侵犯了这些人根据《欧洲人权公约》享有的权利。因此,原则上可以说,由于俄罗斯不是克里米亚的合法主权者,它无权将其国籍强加给该地区的居民。
虽然这论点简单且有吸引力
但除了人权法院不应就领土主权争端作出裁决之外,它还面 这使得它更加易于理解和用户友好 临着其他一些难题。首先,如上所述,该论点实际上是关于乌克兰作为一个国家的权利,而不是关于个人作为个体的权利。其次,《欧洲人权公约》实际上并没有关于国籍这一人权的专门条款。第三,因此,法院在其判例法中反复指出,国籍问题几乎完全留给国内法处理。第四,人权法理学通常关注任意剥夺国籍(例如当 手机号码 今的反恐背景下以及ISIS武装分子返回原籍国)。但它尚未认真探讨不合理的国籍强制执行问题。第五,国内立法非自愿地将公民身份“强加”给个人的例子有很多,而且这种做我在上篇文章中解释 法是在域外进行的(例如,自动授予在国外出生的儿童公民身份,无论是血统主义还是出生地主义,父母和孩子对此都没有任何发言权)。